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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个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1-30 02:09   关键词:红包,网络,营销,红包,网络,营销   阅读量:7354   

营销活动及网络红包个税征免与税收策划

段文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50号文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三种征税与三种不征税情形予以了明确。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同时还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现就“50号文件”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理解:

一、适用对象。“50号文件”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注意:与平时理解的企业范围有很大不同)。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

(一)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两者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体现的价格金额不同,因此“50号文件”明确对这两种情形均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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