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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创始人表决权委托到期不续实控人拟增持夯实控制权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7-05 08:03   关键词:江苏   阅读量:10110   

日前,江苏申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吴建新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聚源瑞丽投资合伙企业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7月2日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延长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

公告显示,聚源瑞丽仍为江苏申通的控股股东,韩力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聚源瑞丽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由26.28%降至18.18%与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州林峰火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持股比例相差约8.76%

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吴建新原本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吴建新及公司多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林峰火山当时,林峰火山还与吴建新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风火山以其17.46%的持股比例和吴建新委托的表决权,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5.01%的表决权,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可是,林峰火山刚刚掌管江苏神通一年多2019年,聚源瑞丽多次举牌江苏申通日前,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17%同日,聚源瑞丽与吴建新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上市公司表决权实际占比25.46%,超越林峰火山,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日前,2021年3月11日,韩力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970万股,韩力及其一致行动人聚源瑞丽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至18.18%同时,林峰火山通过多次减持将持股比例降至10%以下

截至目前,林峰火山和吴建新作为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分别持股9.42%和8.1%,合计持股17.52%,与第一大股东聚源瑞丽接近投票权委托协议到期后,吴建新会将投票权委托给他人吗

日前,江苏申通副总裁兼董秘张启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绝对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为三年过去吴建新和聚源瑞丽签订表决权委托主要是因为当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为了帮助他们巩固控制权伴随着时间的推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逐步稳固了自己的控股地位,因此委托到期后双方的表决权自然终止

公告称,由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自动终止,聚源瑞丽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表决权比例相对减少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韩力承诺积极保证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股份总数,保持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同时,韩力表示,未来12个月内,本人或其关联方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

对于聚源瑞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如何,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是否稳定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一个股东要想实现对一个公司的绝对控制,持股比例需要达到66.7%,即三分之二以上持股比例在51%—66.7%之间的,属于相对控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述情况比较少见,股权会相对分散从江苏申通的股权结构来看,第一大股东持股30%以上可以保证足够的控制权,但这涉及到要约收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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