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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升公众参与度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6-10 09:51      阅读量:9110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记者丁小溪、熊丰)国务院法制办9日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

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目前,我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和23个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章,但实践中也存在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等问题。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征求意见稿分为10章,共44条。除总则、决策动议、决策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

根据意见稿,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同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意见稿还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并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专家马怀德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要求,有助于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7月8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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