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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初探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5-23 18:44   关键词:企业,企业   阅读量:5453   

在现代社会,非营利组织是政府部门、营利部门以外的“第三部门”,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职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政部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734.8万人。社会组织遍布教育、文化等14个行业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所得税征缴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困难,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界定不清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规定范围较为狭窄,多部门管理导致税款的流失,缺乏专门的法律体系,等等。

两个建议

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加强后续监督管理。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非营利组织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但是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依旧采取资格认定审批的制度,这既不符合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发展理念,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非营利组织的需要。为此,需要改变当前审批制度,政府应该简政放权,缩减前置审批,加大对免税和应税收入的后续监管,避免因简政放权造成一些组织钻制度的漏洞,出现假捐赠的现象。

适当扩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从国外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实际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对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所得收入免税,也包括对利息、股金、红利、债券和其他财产的收入免税。我国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先进政策,适当扩大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范围,如对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等领域相关非营利组织所产生的保育费、床位费、科研费等相关收入均应纳入免税范畴,激发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积极性。

构建完整的非营利性组织所得税体系

明确非经营性组织的分类,针对其公益性的程度不同以及收入来源等进行分类,保证税负的公平性。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对非营利性组织做出初步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非营利性组织划分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和互益型非营利性组织。前者是公益为宗旨,后者是只服务于其会员成员,以会员或成员的利益为宗旨。可以根据两种公益程度不同,税法对其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和信息披露制度。非营利性组织的纳税管理,一方面要靠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另一方面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加强纳税意识,经营活动发生后,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评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方便社会各界对其财务状况、纳税状况进行共同监督。同时还有捐赠收入,非营利性组织应该将其具体的去处加以统计披露,不仅是给税务部门审核查明,同时也是向捐款企业及社会公众公布,以便公众加以监督,辅助管理部门。

非营利性组织的纳税管理是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主管部门等的共同任务,处于大数据时代,各个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信息共享,便于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经营活动的管理。各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最终实现非营利性组织健康发展的目的。

我国正处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重要时期,简政放权后,政府渐渐放宽对市场的干预,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任务逐渐交还给市场和社会,第三部门即非营利性组织的作用日渐突出。我国应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体系,最终实现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联合课题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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