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地确权仍没促进流转(万字发言实录)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04 03:49 关键词:土地,土地 阅读量:19500
编者按:为什么农地的确权不仅没有促进农地的流转,反而会加剧对农地流转的抑制?我们有一个推断,可能与农民对土地的态度有关。华南农业大学的罗必良教授,通过实地调研,得出结论:这不是一个单一的要素市场,不是一个纯市场,而是一个情感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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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今天是天则所第558次双周理论讨论会。我们今天有幸请到华南农业大学的罗必良教授,我想好多人认识,他是做农业经济的,但是我认为可能在农业经济这个领域里边做理论的不多,但是罗必良是在这个领域里边做理论研究的。当然,理论研究是与农业非常密切相关的,但是一般做农业研究的人往往理论不多,对理论兴趣不大。另一个,他做农业并不局限于农业经济学,而是把资源和生态经济学,和产权交易费用经济学融于一炉来研究自己的问题。
今天讲的题目是“科斯定理及其扩展”,这个文章后面也讲了土地流转的市场逻辑。所以今天请罗必良来讲他的东西。给你的时间是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然后我们请了几位研究和约产权理论,研究农业经济的专家一起讨论。你讲完了,大家看有什么评论,有什么讨论再进一步讨论。大家欢迎!
罗必良:
各位好!谢谢秦老师的介绍。非常高兴来到天则的双周论坛。
其实,在最近连续三年的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我从不同层面对今天的主题都做过相应的报告。今天是这几次报告的汇总。我讲三个问题。
一、传统:从庇古到科斯
我们先讨论一个传统。大家知道“庇古传统”,其实今天科斯也成为一个传统。我把它们称之为“从庇古到科斯”的两个传统。
我们先进入科斯教授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所举的一个例子,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养牛和种麦子的故事。
我们可以先假定牛肉价格和小麦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很显然在市场决定的条件下,一个农夫种多少小麦,一个养牛者养多少牛,往往由他们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决定。或者换一个说法,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各自总能决定或找到自己的最佳生产规模。这就意味着市场能够自动来决定他们各自生产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农夫、养牛者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他们对市场价格进行自主的反应,这个没问题,这是一般经济学的基本逻辑。
现在把一个相关性问题考虑进来。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两块土地上种养各自的产品,但他们之间没有栅栏。没有阻隔就一定会出现一个现象:牛是走动的,牛是会吃小麦的。因此牛的走动或者牛群规模扩大,一定会损害他的邻居的利益,从而导致农夫遭受损失。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外部性问题”(externality)——走失的牛群一定会损害邻居的谷物。由此,养牛者就会多养牛(生产过剩),而农夫就会减少小麦生产(生产不足),由此市场均衡遭到破坏。
第三类产品的生产,“外部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在存在外部性的生产过程中,实际存在三类“产品”——不仅生产小麦,也不仅生产出了牛或者牛肉,同时还生产出来另外一个副产品,我把这个产品称之为“外部损害”,相对于工厂的“排污”或者“污染物”。牛、麦和外部损害,这是三种产品。于是,当出现外部性问题时,我们把“外部性”这个词替换掉,将之解释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即“外部损害”。
如何解决“外部损害”?庇古主张在处理外部性过程中,应引入政府干预力量,对外部性生产者课税、惩罚或给予津贴,外部性受影响者则被补偿。这就是所谓的庇古处理范式或曰“庇古传统”。
在庇古的处理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三种产品,而且还出现了三个主体。
为何要关注“主体”?因为,在市场均衡条件下,一般只有两个生产主体,一个是养牛的主体,一个是种小麦的主体。但在校正外部性问题时则出现了三个主体,一个是农夫,一个是养牛者,还有一个是作为“干预者”的政府。
很显然这会引发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这里论及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外,增加一个干预者,而这个干预者并非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我们知道养牛者和农夫都是价格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干预者,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制定者,很显然这个坏了马歇尔均衡。
科斯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干预者”剔除。我称之为“科斯处理范式”(以对应于“庇古处理范式”)。
庇古传统的核心是,将外部不经济性,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于是要决定“如何制止甲造成损害”。科斯的处理则是将问题转化为: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为谁是外部性的制造者就给谁以处罚或者制止谁,是一种“线性”的思维方式。由此,一个新的思维出来了——应当从庇古的研究传统中解脱出来,寻求方法的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当考虑总的效果。”也就是说,要以社会产值最大化为出发点来观察和研究问题。
如果说庇古传统是一个公平道义取向,那么,科斯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效率取向。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科斯范式”。
科斯怎样思考这个问题呢?我觉得他的高明之处是不讨论产品市场。因为庇古是这样讨论的:外部性导致牛生产多了,小麦生产少了。科斯的突破是他把市场形态发生了转换,不讨论产品市场,也不讨论第三种产品即“外部损害”。他假定市场价格一定,重点讨论要素市场。
对此,我顺便强调一下,如果讨论要素市场,就必然涉及到产权,涉及到制度安排——将研究重点从产品市场转向要素市场,是科斯的一个“惊险的思想跳跃”,这种跳跃使经济学范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样才引出了产权和制度问题。
在科斯的框架里,土地的产权既可以界定给农夫,也可以界定给养牛者,如何界定呢?
按照科斯的说法就是取决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因此,如何界定取决于交易费用,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怎么界定都无所谓,都可以达到最优效果。
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呢?就取决于产权怎么界定才能够使产值最大化或者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化。所以,科斯主张经济学家在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应该比较每种不同安排产生的总结果。
科斯定理可以有不同层次的表达,按照菲尔德(2002)的说法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
科斯第一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吗?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产权主体的有效率的纠正。因此,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一种初始配置与另一种初始配置无异。
科斯第二定理: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回答是肯定的。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科斯第三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重新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强调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是道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影响经济效率的。
由此,产权是重要的,制度选择是重要的,在面临交易费用情况下可以用不同产权界定方式,但是总可以找到能够实现潜在收益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安排。
我有一个推测,即理论界并没有深刻理解科斯的思想。为此可以将科斯定理分为“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和“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
“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所以产权不重要。在科斯的世界里,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他用这种说法来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家,说那是“黑板经济学”,离现实太远,因为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现象。问题就在于,尽管“第一定理”并不是科斯思想的核心,但却被经济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分析研究。尽管这类文献至今依然还在增长,但却偏离了科斯的核心指意,令晚年的科斯深感失望。在科斯看来,假定零交易费用,是通往分析正交易费用的真实世界的起点。后者才是科斯思想的关键。
那么,“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是什么?是交易成本为正。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制度的选择就会影响社会产值的最大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就要讨论制度,讨论企业的性质,讨论作为制度的市场。他认为,讨论制度在经济的作用,讨论作为制度的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这才是“应该有的经济学”,否则就是“黑板经济学”。
遗憾的是,很多人过于关注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概念(包括台湾的熊秉元教授,他最近还在关注这个事情,并被宣称“推翻”了科斯定理),却将“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忽略了。比如我们看到的教科书,在讲科斯定理的时候,通常是将其与外部性问题、庇古传统连在一起的,并且仅仅“占据”短短的篇幅,科斯的“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及其光辉思想被淹没在“外部性”的处理之中,从而把科斯定理或把科斯经济学的价值降到了非常低的地位。
我猜想,科斯本意并不是在说“外部性”这个事情,而是“借用”外部性问题,一方面批评主流经济学的弊端,另一方面阐明制度的重要性。如果一旦重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背景,制度就重要。如果制度重要,那么原有经济学的逻辑就要发生重大变化,我认为这才是科斯真正要表达的东西。所以,有必要重新认识“科斯定理”。
那么,科斯定理的核心含义是什么?
第一,一旦交易费用大于零,产权就是重要的;
第二,不同的产权界定,隐含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
第三,尽管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但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因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交易的代价会很高。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呢?必须寻求交易费用相对较低的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产权初始界定导致较高的交易费用,就应该重新界定产权。
所以,我们得出一个推论,在科斯那里,产权界定比产权交易更为重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论。
科斯在2012年为《哈佛商业评论》撰写的专栏文章仍然强调,在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中,生产活动已经被边缘化,有关生产的问题在零交易费用的非真实的范式下变成了静态的资源配置问题。正是由于科斯强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强调生产的制度结构,所以我把它称之为“科斯传统”。
科斯定理暗含了几个前提:
第一,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
第二,行为主体的能力是不同质的,有的能力高,有的能力低,因此产权应该界定给更有能力或者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人;
第三,不同的产权主体使用同一资源的效率是有差异的,应该把稀缺资源界定给使用资源效率更高的人,这样总福利才会最大化(有人说这里没有考虑到公平,但这是另外的话题)。
所以科斯的核心思想就是:关于稀缺要素的产权应该赋予或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主体。这样,交易以及交易成本才可能由此节省,甚至省去,这就是他所关注的“生产的制度结构”。
受科斯影响,大量文献遵循“科斯传统”开始关注生产的制度结构。比方说,产权理论大部分关注的生产制度结构,比如德姆塞茨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张五常的《企业的契约性质》、阿尔钦的《公司管理和产权》等等,包括委托代理理论,都是讲产权如何安排以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甚至,威廉姆森也是基于资产的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瓶颈等来思考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
正是这一系列文献的追随,使生产组织及其制度安排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到今天为止,我们发现,从市场到企业,再到中间组织,从古典企业到股份制企业,从私有产权到混合产权,从完全合约到不完全合约等等,都在讨论生产制度结构如何进行有效安排,或者如何进行有效制度调整,使得效率达到更高。
科斯对“庇古传统”不满意,同样,我也对今天的“科斯传统”不满意。这是有我对农地制度问题的研究引发的。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二、农地流转:反思科斯定理
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和农业发展的基础制度,伴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一直是农村变革最原本的核心问题。
以土地均包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但就全国总体而言,土地制度在微观方面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和家庭经营的大格局几乎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尽管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制度效果,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与农村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以土地均分为特征的均包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其中,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及细碎化是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更令人忧虑的是,由此导致的“非农化”与“去粮化”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现代农业也就因此而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
因此,我们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地位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经营体系转型问题。事实上,这是整个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农面临的共同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农地制度正在发生两个重要的政策性转变,一是通过农地确权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二是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从而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改善农地规模经济性,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
30多年以来,我国土地分散化经营反而恶化
从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我们就一直在努力改变农户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与细碎化格局,推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尽管经过长达30多年的政策努力,我国土地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不仅没有发生基本改观,反而有恶化的趋势。
1996年,经营土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76.00%,2011年的比重则高达86.00%;1996年经营规模在10-30亩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20%,2011年则只占10.70%。
为什么农地那么难流转,为什么那么难集中?
于是人们做出了一个预设性判断:之所以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是因为农民担心他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产权的模糊,特别是排他权的弱化,必然导致产权主体的预期不足,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无论是对产权的处置还是对产权的交易,都必然地致使产权租金耗散。由此,农地产权的“确权”即产权的界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此,我们能够看到产权经济学对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影响之大——因为大家意识到产权必须排他,主体必须明确,权利必须强化——所以,中国农地制度变革跟主流经济学在产权方面的主张是基本一致的。
其政策重点是:
第一,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
第二,赋予农民长久承包经营权(我们在农村做调研,问“确权”以后承包期是多久?有的写着“长久不变”,有的地方写30年。问“长久不变”的“长久”是多久?农民说不知道。问地方官员,他说,听中央的。这个很有意思。当然,这是另外的话题);
第三,强化确权,特别是“四至”确权,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应。农地确权最初始于2009-2011年的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在本质上就是产权界定。其核心功能在于:
一是减少不确定性,改善农民的稳定预期,诱导农民的长期行为;
二是强化激励与约束,改善排他并调动农民内在积极性,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三是优化资源配置。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农地流转改善效率。
主流产权理论通常假定在产权明晰与稳定的前提下,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交易问题。因此,人们也认定农地确权能够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并有助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转出去。
所以我们现在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是,确权真的能够促进农民的农地流转吗?
我领导的课题组2015年初通过抽样对全国9个省区农户进行问卷调查。9个省区分别为东部的辽宁、江苏和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宁夏、四川和贵州(其中,江苏、江西、河南、宁夏、贵州为农业部农地确权“整省推进”的试点)。共发放问卷2800份,有效样本2704份,有效率为96.57%。在2704个总样本中,有关农地确权问项的有效样本为2177个。
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并未明显促进农地流转:
(1)在农地的实际转出中,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已确权农户的参与率并未明显增加,但转出农地的面积比例却大幅降低,确权农户获得的租金水平更高(提高32.20%),流转期限则具有明显的短期化趋势。
(2)从农地转出的意愿来看,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尽管确权农户的参与流转意愿有小幅提高,但其期望租金却大幅增加(提高41.16%),流转的意愿期限也并未显著延长。可见,农地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排他能力的同时,有可能因过高的租金门槛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由此可以推测,农地产权赋权及确权政策,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农户在农地流转方面的社会认同与行为选择的一致性响应。显然,已有研究大多忽视了农地资源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及特殊的交易逻辑,同时也夸大了农地流转的可能性及规模经济性。
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农地的确权不仅没有促进农地的流转,反而会加剧对农地流转的抑制?我们有一个推断,可能与农民对土地的态度有关。
熊彼特(1939)曾经说过[1],“农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务设想为土地的产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产资料,并且认为土地的产品的价值应该全部归属于土地”。
赋予土地一种情感的和神秘的价值是农民所特有的态度,因此农民往往对土地存在一种“价值幻觉”,正是这种“价值幻觉”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农民总认为自己土地的价值要比别人那块地的价值高。
行为经济学将这个现象称为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Thaler(1980)将“禀赋效应”定义为: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Willingness to Pay,WTP)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Willingness to Accept,WTA)通常更多[2]。即指一旦某物品为其拥有,人们倾向给予它更高的价值评价。
Radin(1982)强调[3],如果一项财物的损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过另外财物的替代得到减轻,那么这项财物就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关。进而,她将财产分为人格化财产和可替代财物。这意味着,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不同的产权客体是不一样的,人格化财产相比于可替代财物,具有更为显著的禀赋效应。从农户角度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现为典型的人格化财产,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备的谷物),其禀赋效应将会更高。
农民的禀赋效应还会因三个方面的原因而进一步加强:
第一是天赋性。在村落集体中,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身份,作为集体土地的“准所有者”,从“均权”到“均包”,农地已经成为农民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
第二是依附性。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农地经营权必然依附于承包权,而承包权来源于农民的成员身份权。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基于业已普遍存在的社会认同,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承包农户的同意并实施经营权流转。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使得农户的土地承包具有“产权身份垄断”的特性;
第三是地理性。农地承包经营权在空间上的界定与确权,必然地对象化到每块具体的土地(表现为宗地周边的“四至”地界),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必然地表现为具体宗地使用权的让渡,因此,对于任何农业经营的进入主体而言,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就天然地具有具体地块的“产权地理垄断”特征。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推论:强化可替代财物的产权强度,能够促进市场化交易;强化人格化财产的产权强度,则可能抑制市场化交易。由农地确权所强化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及其禀赋效应,是抑制农地流转的重要根源。
我们进一步利用前述的2704个样本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价格,测算禀赋效应,可以发现:
(1)无论何种情形,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均高于1,表明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惜地”与高估其拥有的经营权的价值,是普遍现象。
(2)农户承包的土地越是稀缺,越是自给性生产,务农者年龄越大,其禀赋效应将越发显著。并且,禀赋效应与农地的质量好坏、是否分散以及调整与否等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农地确权会显著强化农民的禀赋效应,再一次验证了保护农户土地权益与农地流转抑制之间的悖论。
(4)农户普遍关注农地流转中的在位控制问题。在2568个样本农户中,回答“比较关注”的农户占61.88%;其禀赋效应高达2.5081。即使是回答“不太关注”的农户,其禀赋效应亦达1.5702。
因此,可以认为农地确权在强化农民对土地的禀赋效应的同时,并没有有效地促进农地流转,我们甚至可以说农地确权不仅没有促进农地流转,反而使农地流转抑制程度加剧,使农地流转更困难。
此外,我们还可以观察到一个重要现象,即农民将土地转给不同的主体,其禀赋效应是不同的,表现出明显的差序化特点可以进一步发现:
(1)农户的禀赋效应依“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农业企业”而逐次增强,从而表明农户的土地流转对于不同的交易对象而存在禀赋效应的差序化特征。
(2)农户与亲友邻居的流转交易,其禀赋效应较低。一方面,亲友邻居之间的农地流转,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要素市场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在内的特殊的关系型交易,是一种“非市场”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农户对“在位控制权”的重视,亲友邻居基于其长期交互所形成的“默契”与声誉机制,一般不会随意处置其所转入的农地,从而能够为转出农户提供稳定预期。
(3)局限于与亲友邻居间的流转,排斥其他主体的流转进入,必然抑制农地流转的选择空间与交易范围;农地流转的关系型取向,也势必抑制地权市场发育的契约化与规范化。
我们原来总是认为农地流转是一个市场,但现在可以得出结论,
这不是一个单一的要素市场,不是一个纯市场,而是一个情感性市场。
交易情景分为四种类型
世界上有不同类型的交易,而不同的交易可以从两个维度评价。
第一,人跟物的关系是什么样;第二,人跟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可以将交易情景分为四种类型。
在新古典经济学传统中,关于市场性质及其机理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纯市场交易”情景展开的。即使是现代产权理论,亦忽视了人格化财产的交易性质问题。应该说,无论是对交易主体来说,还是对交易客体而言,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同质化市场。显然,农地产权作为人格化财产,相对易于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而在“非熟人”之间,因较高的禀赋效应,其交易会受到抑制。
我们看到,有些物品是可以替代的物品,比如说一斤小麦,或者一支签字笔,就是可替代的物品。这个物品既可与生人交易,也可与熟人交易,是非感情的交易,我们可以把这种交易看作纯市场交易。
如果这个物品是人格化的物品,往往易于发生情感性交易。一般来说,我们家的宅基地,可能会让我的孩子继承下去;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也大多是与自己亲友邻居进行交易。我们发现人格化财产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压根儿就不是所谓货币价格最大化。
可见,我们的经济学所研究的市场范围太窄,往往假定为纯市场领域,我们几乎不考虑人和人的关系,也不考虑人和物的关系。
所以,关注农地流转市场,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能够发现不同的市场逻辑;
二是能够发现人格化财产的特色的交易性质。
对此有必要重新反思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暗含着几个基本的假定。
第一是假定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具有良好的可分性。类似于“我的物品是随便可以买卖的,随便可以交易的”。科斯排除了人格化以及关系型交易的情景,忽视了身份性与人格化财产问题。
第二,产权主体对他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一方面,产权主体对物品(或者产权属性)潜在价值的发现仅仅依据其排他能力与处置能力所决定的产权租金;另一方面,产权主体只对物品市场价格做出反应(持有或买卖)。该定理没有考虑到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及其禀赋效应问题。
第三,产权是重要的,产权的重新分配有可能实现潜在的利益,但是这个定理没有考虑到另外一个概念,就是产权调整有不可能性的情形(农地的确权表现为“生不增死不减”原则下的产权固化)。事实上,人格化财产的重新界定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形下,讨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的空间是有限的,而必须进一步讨论其交易的制度结构。
上述的反思还可以进一步延伸出几个疑问。
第一个疑问。由于产权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科斯说尽量减少交易成本。用什么办法可以规避交易成本呢?就是通过重新界定产权,就会使交易成本下降,所以他强调的是产权安排问题。界定给谁呢?界定给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主体。但问题是谁是这样的主体?难道发现更有能力的产权主体就是免费的?科斯没有告诉我们。科斯一方面批评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但另一方面又假定了“主体能力的识别成本为零”与“界定成本为零”。
第二个疑问。我们知道资源的利用是一个匹配概念。对于一块耕地来说,它的产量的高低由什么决定的?这涉及到太多的因素。涉及到土质或者肥力,还有种子、植保、灌溉,以及田间管理,等等。农地是可分的,一块地可以分成好多小块,这在技术上没有问题。因此从产权可分性或者从物品可分性角度来讲,农地是可以细分的。
一般地,从有效化解监督成本角度而言,从自我激励角度来讲,农户当然是最有效率的经营主体。问题是,耕地本身并不是决定产量的唯一因素,在有些地区,或者对某些种类的农作物来说,灌溉可能更重要。
灌溉设施有什么特点?
一般具有公共性。一个农户很难自己搞定,要搞定有一个办法,就是在自己的地上打一口井。问题是每家每户打一口井成本高,效率又低,因为没有规模效应。所以我们能够观察到为什么华北地区的地下漏斗越来越严重,是因为我们家庭承包以后,每家每户自己打井,就把公用设施转成了私人物品。所以对于某些可分性差的物品而言,有能力的主体不一定是私人,可能是集体,或者是合作社,或者是其他什么组织形态的。由此提出的质疑是,当一项资源不是独立地被利用,而是多种资源一起配置的时候,产权界定给谁是恰当的呢?科斯压根儿没说这个事。这在农业领域非常典型。
还可以做进一步延伸。在科斯的“牛-麦故事”中,其产权主体是明确的(养牛者与农夫),即使存在外部性,其受益或受损的主体也是明确的,假定能够识别行为主体的能力,产权调整与配置当然能够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
问题是,如果主体是不明确的呢?比如前述的作为公共物品的灌溉问题。又比如说,环境污染的受损主体是谁?生态保护的受益主体又是谁?在受益与受损主体不清楚的情况下,或者压根儿不知道主体是谁,那么产权如何界定?谁更有能力,怎样发现更有能力的主体?科斯不说这个事情,而是假设这个主体已经存在。所以,科斯假定市场存在交易费用之后,就别开了交易问题,而直接推论生产制度安排,这就是我不满的地方。因为,我们知道产权的重新界定对于人格化财产而言,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在确权层面来讲是非常难的。所以,不仅要关注生产制度,我们还要关注交易制度。
三、关注交易制度:拓展科斯定理
我们知道,产权的可交易性不仅依赖于产权客体的特性,还依赖于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可分离程度。现代产权理论没有或者很少关注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之间的不可分性问题。如:我手上的这个话筒是我的,我作为所有者,和这个话筒之间有没有可分性,我愿不愿意把这个话筒卖掉?或者能不能进行交易?我们很少关注这个问题。
我们的难题就在于,土地是农民的人格化财产,既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又要促进农地流转,这个矛盾怎么化解?如何改善“不可分性”的产权配置效率,如何促进人格化财产的流转交易?
举个例子,你穿一件漂亮的外套,你会向一个在旁边欣赏你的家伙收费吗?漂亮的人,漂亮的衣服穿在身上被免费消费,这是不是一个外部性问题?按照科斯定理,产权应该界定给谁?应该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人,或者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主体。谁是这样的主体?衣服是一个产权客体,衣服美不美与主体有关,看它穿在谁的身上。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的事实:科斯没有关注身份性人格化财产问题,没有关注交易物是否具有可分性问题,也没有关注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一件漂亮衣服我穿出来,谁看,谁不看,谁是我需要排他的,谁是应该收费的?这个主体是不明确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此情境下,能否想办法进行交易?科斯没有讨论这个事情。
因此,改善农地产权的制度绩效,必须突破科斯定理。
其中,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在农地确权不能重新调整的背景下,继续维护农户的小规模与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不仅使得农民增收无望,而且会因比较收益的低下导致农业的副业化与边缘化。如何在保障农民农地产权主体地位同时,盘活农地经营权,改善产权的配置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以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如果不能满足农民的人格化财产的产权特性,那么禀赋效应的存在不仅会使政策目标落空,而且会因关系型交易形成小规模、分散化经营格局的复制。所以,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顾及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不可分约束。
为了解决人格化财产的交易问题,或者说化解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不可分的交易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一种“迂回交易”(roundabout transaction)的情形。
庞巴维克(Bohm-Bawerk,1889)最早提出“迂回生产”概念[1],并由Young(1928)发展为报酬递增的重要解释机制。迂回生产是相对直接生产而言的,它是指为了生产某种最终产品,先生产某种中间产品(资本品或生产资料),然后通过使用中间产品再去生产最终产品时,生产效率会得到提高。与之相对应,也可以使用“迂回交易”概念。
从逻辑上来说,交易方式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如果交易方式A的交易成本过高,可以选择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交易方式B进行替代。问题是,一旦可选择的交易方式均不具有经济性,也就是说,直接交易具有不可能性(人格化财产即是如此),那么迂回交易将成为可能的策略选择。即:为了进行A交易,先进行C交易,然后通过C交易来促进A交易,交易效率会改善。
我们以玛丽莲·梦露那幅穿裙子的经典照片为例来说明。我们现在面临的情景是“穿裙子的梦露风姿绰约”。这是一个典型的人格化物品的交易问题。如何促进交易并降低其交易费用?
在这样一种交易情景下,存在三个关键要素:
即梦露、裙子,以及穿这个裙子所展现的风姿。
这里要交易的难境不是梦露,也不是裙子,而是人们正在免费“消费”的风姿。裙子是可交易物品,但不同的人穿上它,所表达的“风姿”是不同的。当然,你可以将“裙子及其梦露”一起“买”回去——娶她——但你不能排除别人依然能够免费分享“穿裙子的梦露”所表达的“风姿”。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产权细分:
(1)裙子是梦露的;
(2)梦露是你老婆;
(3)“风姿”却是不能排他的(受益主体不明确)。
那么这种“人-物”不可分的交易应该如何进行呢?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穿裙子的梦露”放在T型台,不可直接交易的“风姿”就能够进行交易了。T型台就是一个迂回交易平台。由此我们得到的启发是,当产权不能调整时,例如已经确权的农地,重新调整是不可能的,但又不便于交易,那么“迂回交易”就是一个有效的替代策略。
所以,尊重农民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并改善产权效率,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产权细分即农地经营权的进一步分割,改善产权的配置效率;二是拓展农户分工合作空间,改善农户的行为能力。没有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与交易,新的行为主体就难以进入农业(企业家、投资主体、生产性服务主体等),而不同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土地与资本、土地与企业家能力的结合,由此生成分工效率,农民才有可能分享分工经济。
改善人格化财产的产权配置效率,有必要拓展出新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四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经由产权的重新调整来改善效率,那么通过产权的进一步细分及迂回交易进行匹配或许是恰当的。
我们知道,农地是集体所有的,不可改变且不可交易(除非是征地)。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是身份权,同样不可改变、不可交易。唯一可运作的就是农地经营权。我们今天看到的几种农地经营权运作方式,比如农户之间互换、流转,或是租赁,或是把土地入股成立合作社等等,都是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可是现实中的土地流转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当“公司+农户”形式出现的时候,形成了定单农业或土地租赁,但由于现实中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其经常会导致毁约问题。最近一段时间,大规模的土地租赁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租赁者亏损导致退地,使得流转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
相对来说,土地股份合作社倒是一个办法。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把土地入股,农民自己成为合作社的股东,由此能够解决由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所引起的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不可分及其禀赋效应问题。但是合作社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内部人控制以及利益分割问题。
为此我们提出一个基本的变革方向:
从经营权的流转转向经营权的细分,从农业分工以及服务交易角度切入。比如,把农地经营权细分成排他权、处置权、交易权。排他权是人格化财产与主体不可分的一个重要内容,但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能够化解禀赋效应与流转约束,农民依然是其土地的产权主体,自己是股东,能够维护其在位控制权并可以有效监督农地的使用。
然后,把生产处置权进一步细分,比如细分为不同环节,如育秧、耕种、灌溉、收割等等,再进行交易。这样处理的目的是不直接把土地进行流转,而是对生产处置权各个权属进行交易。
并且,处置权的细分及其交易能够诱导农业的分工。因为不同环节的农艺活动或工序,可以采用生产性服务外包这样一种服务交易机制形成外部的纵向分工。这样,农民对农地具有控制权,同时有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引进更有能力的主体。这里的服务外包,不仅可以是生产性服务,也可以是管理型服务,即聘请职业经理人,或者是托管,还可以包括农产品的销售、生产资料的供应等。
由此可以设计一种迂回交易的运作模式,即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基础,兼具开放性与竞争性的多元主体合作经营运作模式。
它包括三个关键点:
一是存在多个农户自主协商自主组建、自由进入与退出,且不与社区或行政区域重叠的股份合作社;
二是存在一支“有知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竞争性职业经理人队伍;
三是存在多样化的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服务组织。
从交易角度看,上述产权细分及其分工拓展构建出了三大交易平台:
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土地的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平台;
二是经理人进入的市场竞标机制与集体谈判机制,形成了管理知识的交易平台,这有利于降低经理人进入的交易成本,又避免社区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赖弊端。
三是各类生产服务组织的进入,形成了生产服务的交易平台,这有利于化解农户与合作社的投资约束,改善农业的迂回投资经济效果,促进农业技术进步。
这一构想来源于四川省崇州市的试验。是秦教授发现的一个样本。我们已经对它进行了三年多的跟踪研究。我们将其命名为“农业共营制”实验。
崇州所探索的“农业共营制”,关键在于通过三个层面的迂回交易及其相互匹配,形成了有序竞争的自我执行机制。
农地产权的迂回交易: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崇州的股份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自我经营主体,而是形成土地适度集中并达成土地经营与企业家经营的合作交易匹配。
其价值在于:
第一,规避了农地流转中农户的禀赋效应与高昂的交易成本,一方面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保留了产权主体与产权客体的紧密联系,尊重了农民的人格化财产特性,另一方面通过保留农户对职业经理人的甄别以及生产经营的最终决策权,满足了农户的在位控制诉求与经营主体地位;
第二,农户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与规模化,能有效地吸引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竞争性进入,通过经营控制权与生产处置权的分离,合作社由此成为农户经营权细分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交易平台,并进一步达成企业家能力与经营服务规模的匹配。
企业家能力的迂回交易:
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农地经营权细分,形成了以提供“管理知识”为中间性产品(服务)的企业家主体,改善了农业的知识分工与决策经营效率。第一,通过经理人市场的发育与竞争机制的形成,有效降低了合作社寻找和甄别有经营能力代理主体的搜寻成本;第二,多个经理人竞标机制与集体谈判机制,能够大大降低经理人进入的谈判、合约签订、退出与接管成本;第三,土地规模扩大所激励的优秀职业经理人竞争性进入,避免了社区型合作社模式的能人依赖弊端。
社会化服务的迂回交易: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农地经营权细分,形成了以提供“专业生产”为中间性产品的生产性主体,改善了农业的技术分工与生产操作效率。
第一,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服务超市”交易平台,能够有效降低服务交易的搜寻成本,改善服务价格的生成效率;
第二,稳定交易预期。一方面通过需求的集合,不仅化解了专业服务组织因“专用性投资”而被“要挟”的风险,并且能够提升扩大服务交易范围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通过供给的聚合,农户与合作社能够通过服务超市所形成的声誉机制获得优质服务,并分享服务主体由规模经济与分工经济所决定的优惠服务;第三,改善迂回投资。由于专业服务组织能够获得机械装备等方面的融资与专项补贴,化解了农户与合作社的投资约束,改善了农业的迂回经济效果;
第四,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业的技术受体由农户转为专业组织,不仅技术推广的门槛降低,而且有助于农业技术的自主创新。
三大交易方式的互动:竞争、自我执行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一,合作社之间的竞争。由于农业共营制的开放性,使得合作社的运营绩效与土地规模、企业家能力、社会化服务质量紧密相关。
一方面,合作社的土地规模相对越大,通过竞争能够聘任更有能力的企业家,购买外包服务的成本更低,从而经营绩效越好;另一方面,经营绩效越高,对周边农户土地入股的吸引力越大,能够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优势。可见,农户土地入股的竞争是改善合作社治理与绩效的重要机制。
第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竞争。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家能力越强,能够代理优质合作社的可能性越大,能够获得低成本与高质量社会化服务的竞争力越高,也更有利于获得财政与金融支持、推进品牌化经营与提高市场竞争力。职业经理人间的竞争以及市场评价,有助于优胜劣汰自我执行机制的形成。
第三,专业服务组织的竞争。农业服务“超市”的构建,一方面降低了服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搜寻、判断与监督成本,另一方面亦成为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投资能力越强、专业化水平越高、服务质量越好、服务收费越合理,能够获得的服务规模、声誉效果、信贷支持以及政策扶持的竞争力越大,从而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拓展、服务品牌建设、分工深化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可以认为,崇州所探索的三大主体及其迂回交易方式,通过土地流转交易转换为土地经营权细分交易、企业家能力交易与农业生产性服务交易的匹配,拓展了农户获取“服务规模经济性”与分工经济性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谁来种地”、“种怎样的地”和“地怎么种”的现实难题。
我现在做个简单的总结。
1、关于农业经营方式转型问题。我主张两点:一是从土地的规模经营转向“土地+服务”的规模经营。因为确权以后形成的农地流转受到人格化财产特征的约束,以及由此强化的农民对土地的禀赋效应,其产权交易必然是低效率的。应该导向两类规模经营形式。二是以农地流转交易转变为农业服务交易。因为农地具有人格化财产特征,人地之间存在情感关系,农地流转交易是缓慢的,因此需转向服务交易。通过生产环节的分工及其“管理”外包,从而形成专业化经营主体,能够生成企业家能力,改善农业迂回投资,从而使农户分享分工经济,分享外部的服务规模经济。
2、农业经营制度变革的核心线索,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而分立的产权细分机制;二是多主体参与的分工与合作机制;三是迂回投资与迂回交易的组织机制。我们在第三点上做得尤其不够。
3、进一步拓展产权理论的研究。
首先,应该从一般性的纯市场理论转向多元化市场理论。现有的研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人与物之间不存在情感的产品与要素市场。其实,市场面临更多的是不同质的人、不同质的物,以及人跟物不同情感的交易情景。我们通常讨论的是一种冷酷无情的市场交易,经济学的人文情怀与人关注还有待提升。
其次,从生产转向交易的制度研究。我们所知道的新古典经济学更多地是关心生产,而非交易。我们今天看到新经济形态大部分与交易有关的,比如互联网经济、淘宝等,先不论它的好坏,但可以看到,很多制度与交易是连在一块的。
第三,我主张把生产制度结构和交易制度结构结合进行互动研究。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在理论上还有进一步探索的可能性。在我个人看来,原有产权理论的研究,沿着科斯的路已经走了很长一段时间,是时候做更进一步的拓展了。
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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