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约因素:激励措施不够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1-24 03:35 阅读量:11013
中新网11月23日电 国土部副部长赵龙今日指出,影响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制约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土地权利关系复杂、二是激励措施不够、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
国土资源部11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龙首先介绍了《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出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力求做到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是明确内涵,充分发挥专项规划的统领作用。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基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加强规划对开发规模、布局、用途、时序的统领。
三是制定了激励措施。主要5个方面: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二是积极引导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开发,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四是鼓励集中成片开发,五是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
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以用地行为发生时间为界限,明确了3类不同的处理政策。
五是完善了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实施管理、严守廉政纪律、加强宣传引导等等。
对于当前影响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制约因素,赵龙介绍了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土地权利关系复杂,需兼顾平衡各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
二是激励措施不够,在土地取得方式、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缺少鼓励优惠政策,各方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社会资本“望而却步”。
三是部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多,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早前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三来一补”等加工贸易蓬勃兴旺,不少空置破败的旧厂房用地手续不全,需要既依法依规又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此外,对于与现行政策相比,《指导意见》有哪些亮点,国土资源部相关官员表示,《指导意见》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鼓励土地权利人和社会资本自主、参与开发,调动各方参与改造开发的积极性。
为此,提出5条激励政策,一是,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同时明确了划拨协议方式取得、用途认定、价款缴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积极参与;
三是,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对企业“退二进三”、迁址重建的,要求各地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是,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
五是,明确要求加强公共设施和民生项目建设,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地,用于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益事业等公共设施建设,对积极履行公共性、公益性义务,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公益设施的改造开发主体,各地可进一步给予适当政策奖励。此外,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出了分类处理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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