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是健全地方收入体系的头羊?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2-29 02:20 关键词:地产,房地产,地产,房地产 阅读量:15405
房地产税,健全地方收入体系的头羊?
■冯俏彬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国企、金融、财税、社保列为明年四大重点改革领域,再加上较大篇幅涉及房地产问题,特别是"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表述,引来各方纷纷猜测:房地产税看来快了!
房地产税除了是配套房地产调控的重要手段之外,同时也是各方公认的未来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当前经济下行、深化改革上热下冷的局面,不少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关键问题还在于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形成对地方的良好激励。新一轮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将是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最重要的财政改革,万众瞩目。在这一改革中,各地最为关注之处,就是如何健全地方收入体系。
保持现有财力格局的稳定
自1994年我国建立分税制以来,事权、财权、转移支付就是分税制的三驾马车,其中"事权"又处于核心和牵引地位。但由于政府间事权划分,涉及到行政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推进起来十分复杂和缓慢,直到今年8月出台的国发(49)号文《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才明确这方面改革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大体而言,2016年先选定国防、外交两个领域启动,2017-2018年选定领域为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2019-2020年则基本完成主要领域的改革。很明显,新一轮央地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上收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多的支出责任。这是事权改革的主要取向。
财权方面的基本取向则是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的总体稳定。具体而言,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基本各占50%。虽然不是没有争议,但总体上这一财力分配比例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新一轮改革应当保持这一比例大体不变。值得关注的是,自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中央政府的财力增加快于地方政府。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改革以来中央财政增加了1780亿收入。这说明,现有关于增值税分享的过渡方案的确只能是"过渡",需要下一步继续调整,保证这部分收入重新回到地方政府的账上。
中央给付机制的健全
任何大国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都来源于某种形式的中央给付。在我国,中央给付主要有两种,一是税收分享与返还,二是一般转移支付。目前,我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营改增"全面到位后,为了"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不变",财政部已实施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增值税分享的过渡方案,将分享比例由现在的75∶25调整为50∶50,并实行了对增值税的定额返还制度。
坦率地说,这一过渡方案并不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在比例确定上也有粗疏之嫌。因为从根本上讲,增值税作为流动性强、与经济活动联系密切且关系到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税种,并不宜实施分享,而应作为完全的中央税。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切断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与取得税收收入之间过于强烈的关联,以促使地方政府形成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的行为模式。这一点在当前化解产能过剩陷于困顿、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各方对于政府过多过强干预意见加剧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放眼未来,制度化、规范化的一般转移支付应当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部分。即主要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等一系列因素,用一般转移支付来分配税收,平衡各地财政收支。对此,地方政府最为担心的是收入的稳定性、可及性,以及协调沟通成本可能过高的问题。解决对策是适时出台规范、公开、约束性强的中央与地方转移支付规定或转移支付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体制痼疾。
可以开征哪些地方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的地方税是支持地方政府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财力保障,也是密切当地群众与政府关系的重要纽带。特别是在营改增之后,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培育新的地方主力税种已刻不容缓。
研究表明,适合作为地方税的,主要是那些税基不易流动、与当地公民服务有着密切关联的税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下4种税将成为地方税的主要内容:
一是房地产税。不动产的税基在空间上难于移动,在时间上使用期限长,在价值上随着经济增长有较大增值空间,完全具备地方税属性和成为地方主力税种的条件。应当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步伐与相关基础制度建设。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高度分化,现在看来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步调地开征房地产税,难度已越来越大。可考虑采用先出台房地产税法,在需要加大调控的城市率先开征,其他城市再陆续跟上的渐进方式,逐渐导入房地产税,慢慢将其培育为地方税主力税种。
二是资源税。资源税完全具备地方税的特征,特别是对于资源富集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而言,改革后的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今年7月,财政部门发布了资源税改革方案,不仅扩大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而且将资源税范围扩大到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原资源等,确是顺时应势之举。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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