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同伴遇难不算?见义勇为该有“国标”了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2-18 00:18 关键词:遇难,遇难 阅读量:13820
2016年6月10日,端午假期,来自成都的张正祥、于强、肖军、喻春祥等5个家庭共13人,来到郫县(现称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出游。在此过程中,肖军及喻春祥落水,张正祥和于强闻讯前去施救未果。最后,四人中仅有喻春祥一人生还。
张正祥的妻子周萍和于强的妻子钟敏,为了帮助丈夫申请认定“见义勇为”,在市县两级主管部门间反复,却被告知不符合规定。
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于强和张正祥所救人员为其二人好友,且家庭集体出游属于一种“邀约”,因此属于“履行特定义务”,所以,不属于见义勇为。
但此事发生在北京、江苏、福建可能情况又不同,因为这些地方的规定中并无“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这一表述,争取一下可能就争取到了。
而且各地适用范围也是“各扫门前雪”,大多数省市均按照属地原则界定在本地范围内,出了本省市的不管,非本省市的人在本地见义勇为,也不管。
比如2012年8月29日,甘肃小伙刘文波在河南洛阳救出两名溺水女孩后不幸溺亡,申报见义勇为时,河南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明确表示,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外地人下河救人不属于当地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
而像北京则规定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两种情况都给予奖励和保护。
这主要因为见义勇为规定“各自为政”,各地对见义勇为的适用认定自行裁定,严一点的不算,宽一点的就算。
这种标准各异,“各扫门前雪”的情况,造成不少困惑。即,同样是人,同样是舍身求义,同样是舍己救人,同样是舍己为公,同样是生命无价,在此地是见义勇为,在彼地却不是,在此地得到英雄的褒奖,在彼地却要自我疗伤。甚至在同一地,认定上也常常纠缠不清。
定义分歧,宽严不一,已然将不同的地方勾画了不同的脸谱,也将人分成了三六九等,这本身就造成了地域歧视和身份不平等。这都是因为在国家层面,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统一标准所导致。
《论语?为政》云,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是一项义举,是崇高的道德行为,理应表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全社会都没有异见。但混乱的界定标准让人无所适从,大大折损义举的价值,还伤害了救人危难者的心。
一国之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平等,在道德表彰上理应一视同仁。在见义勇为上,北京的见义勇为不比成都的见义勇为道德更高一层,无论在此地还是在彼地见义勇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认定,不应该此地一说法,彼地一做法。
事实上,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规定: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意见》还要求,对于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可见,国家层面对见义勇为还只是一个“意见”,2014年的时候,公安部表示,将全力推进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出台,但目前仍未出台。《意见》界定标准还有待细化,约束力不够强,对跨地见义勇为缺乏统一硬性要求,地方理解不一,自行其是。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保护等作出统一规定,避免义举者陷入法律和生活的困境。
文/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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