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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惩戒”界线怎么定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3-01 09:31   关键词:小学,小学   阅读量:12422   

本报记者何烨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在教育界及社会上引起广泛热议。那么,对于“惩戒”这一教育手段,大家怎么看?记者就此采访了教师、家长和相关专家,请他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教师:我们尊重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包容他们的任性

山东省青岛市的谷老师挺高兴这一政策的出台,因为这让她在教学管理中有了底气,“有法可依”。当了十几年的初中班主任,谷老师深知和孩子们相处的不容易。“有学生在课堂上故意捣乱,我们肯定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批评教育不是万能的,特别是碰上十几岁正是青春叛逆期的孩子,一味讲道理并不管用。”

《教师法》明文规定不能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老师们几乎不采取任何有身体接触的惩罚,在讲道理这条路走不通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叫家长来把孩子领走,让他们回去反思几天。“教育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结合,但有的家长却不理解,认为学校这样是推卸责任。我们作为老师也挺无奈。”谷老师说。

熊老师认为如果法律对“惩戒”有明确的规定,其实对孩子和老师都是保护,有利于老师用多种方法因材、因学生性格施教。

家长:“惩戒”的分寸考验老师的水平

家住北京的刘女士有个还在上幼儿园的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小男孩,调皮是常态,刘女士也常常感叹“我拿这个熊孩子怎么办?”在家里,父母对孩子也是以讲道理引导为主,但如果孩子故意捣乱,也会采取惩罚措施,比如没收玩具、不带他去游乐场玩,甚至打屁股。

如果学校里的老师打孩子,家长同意吗?“我儿子在幼儿园被老师揪过耳朵,我觉得没什么,我知道自己的孩子有多调皮,老师也是为了全班的管理,对我们家长来说,轻微体罚可以接受,重罚肯定不行。”

什么样的惩罚家长能接受?刘女士说:“揪耳朵打手心罚站可以接受,但打伤不可以,打伤说明老师没有分寸,惩罚措施是必要的管教,但老师得有自控力,不能拿孩子泄愤,这挺考验老师的耐心,其实也是考验老师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教育经验。”

刘女士算是一般意义上比较“通情达理”的家长,在采访中我们也了解到,有些家长在家严格管教孩子,但并不同意孩子在学校犯了错,老师进行惩罚,家长的诉求也是因人而异,特别是爷爷奶奶这种隔代帮带孩子的,对孩子的包容甚至纵容让老师们也很为难。

专家:细化惩戒的内容和程序,谨防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作为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的做法在吸引社会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学专家的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法研究专家吴鹏教授告诉记者,惩戒权是教师职业固有的权力,是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一种教育手段。目前,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美国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并且详细说明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五寸厚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德国教育法中规定,对经常逃课的学生,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同时父母还要缴纳罚款,韩国教育法中也对适当惩戒进行了说明,在进行惩戒之前必须给予学生及其家长陈述意见的机会。

我国有自己的立法特点,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都明确提到不准体罚,而2016年教育部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次提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学生,可惩戒教育相结合。“无论是禁止体罚还是适当惩戒,都有当时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吴鹏说。

对于青岛的地方政策,吴鹏教授认为首先应该肯定这种做法是法治上的进步,但也特别强调,在实施过程中要慎之又慎,范围和方式都需要细化。要考虑到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孩子的心理特质。教育惩戒事关千千万万中小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当前应当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讨论教师的惩戒权的内容和程序。如果地方相关立法一哄而起,就可能出现立法不科学以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现象。“惩戒应该是教育的最后手段。”吴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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