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父母告自己才能回家 主审法官:应统一裁判标准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1-18 00:30 阅读量:6152
随着春节假期的临近,“常回家看看”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异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经两年多没能回家看望父母了。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动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为被告,最终拿着法院的判决才请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妈。
2013年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不过,由于没有细化法律责任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面临落地难的尴尬,甚至被指“不中用”。
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国彪是上述官司的主审法官。1月17日,李国彪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坦言,“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遭遇到困境:证据匮乏、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即使作出判决,常常也无法执行。
对于此类案件,李国彪建议,一方面要加大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
常回家看看,多久看一次算“常”?
澎湃新闻:“常回家看看”入法后,与其相关的案例有什么特点?
李国彪:这类案子案情简单,但是又不好判。
澎湃新闻:为什么这么说?
李国彪:首先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孩子是有回家过,还是没回家过这个就不好认定,一般双方都没有证据。
很多老龄人举证意识比较弱,想当然认为,孩子没来看我,我就得告你。但也有孩子说,我经常回来啊。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想当然的认为孩子有回家看过你,或者没看过你呢?
其次是认定标准问题,“常回家看看”,多长时间(看一次)算“常”?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判决的话,也没有相应标准,应该要求他多长时间来看一次?
建议:尽快统一裁判标准
澎湃新闻:判决后,执行情况如何?
李国彪:2013年刚开始,我就接了2个这类案子,后来都执行不了,法院没办法执行。比如判决一个年轻人一年要有10天看父亲,怎么执行?说句大白话,法院不可能把他绑来。
后来对这类案件立案就少了,很多都是诉前调解,争取从亲情的角度去说服。有的也会和原告说,案子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
澎湃新闻:2014年起,拒不执行的可以拉到失信黑名单,对这块工作有没促进?
李国彪: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据不交孩子的,是有拉失信黑名单的。关于看望父母这块的,我还没看见过相关报道和信息。
澎湃新闻:对于目前此类案件遭遇的困境,您有没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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