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节选」
来源:热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1-20 02:57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市场 阅读量:6129
导读: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应致力于建立扎实的基础制度,增强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
作者|李永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文章|《中国金融》2017年第2期
2016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交易所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均实现了较快发展。交易所市场在经历了2015年股市危机之后正在走向恢复,经历年初短暂的一波大幅快速跳水之后,投资者情绪渐趋平静,步入窄幅波动、底部逐渐小幅抬升的走势,市场走势渐趋平稳。IPO步伐加快,上市公司突破3000家,形成了IPO、增发(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和配股以及可转债、公司债等较为丰富的筹资方式,全年股权融资达到1.7万亿元的历史最高水平,市场融资功能较快回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作为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2016年得到迅猛发展,年末挂牌企业家数逾万,达到10163家,较上年几乎翻了一番,成为全球首个挂牌企业达到1万家的证券市场,挂牌企业总股本达到5851.55亿股,挂牌企业分层制度开始实施(起步阶段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引入私募基金做市,丰富了做市商队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四板)经历了无序野蛮生长阶段以后,正在步入有序规范发展阶段,全国已经有4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涵盖了境内除云南省以外的所有省和直辖市,吸纳了几万家企业挂牌,是多层次股权交易市场的基础层次。目前,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多层次的股权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由交易所市场(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创新层和基础层)和新四板市场构成的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层次结构。
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我国资本市场应当在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理念下,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方面,针对市场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致力于建立扎实的基础制度,增强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继续推进制度建设。
致力于资本市场上位法的完善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两大基本上位法,重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近两年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公司控制人的更迭,会否影响管理团队的稳定,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资本市场上的险资举牌案例,暴露出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矛盾和冲突,立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调整?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回归过程中,遇到了特殊股权架构的拆出问题,在保持现代公司制度主流地位的前提下,如何规范和调整特殊股权架构公司治理?上述新问题,均需要在《公司法》修订中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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